奖项名称
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
1996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奖项介绍

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广大出版工作者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四项重要任务”,在繁荣出版事业,满足广大读者需要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弘扬奉献精神,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委托,开展“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这项评选活动对加强出版队伍建设,促进出版事业进一步健康、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从1996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评选100名。首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的获奖者涵盖了出版全行业。包括图书和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委会,中国版协主席宋木文任评委会主任。

评奖规则
文件引入
文件引入
第三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三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第三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社,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国家和省级以上直属新闻出版系统管辖的书刊印刷厂、印刷物资供应单位、图书发行单位以及出版外贸、出版科研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的在职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参加“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

担任领导职务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出版工作者均占一定比例(正处级以上单位正职干部参评总数不超过40

)。已经获得新闻出版署和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及已获得“中国韬奋出版奖”的人员不再参加“百佳”奖评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入选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出版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显著工作成绩者。

2.敬业、爱业,业务熟练,在本岗位工作中有较高造诣和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在人才培养、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其领导和管理下的出版单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多出好的出版物,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有较高的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审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近5年内有2种以上出版物在省级综合性出版评奖或全国专业出版评奖中获奖,或有1种以上出版物在全国综合性出版评奖中获奖。

(3)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在出版物发行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较高的印制工艺技术水平。在采用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提高出版物印制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5)出版单位正职负责人参评者,其所在单位一般应是新闻出版署评定的优秀或良好出版单位。

以上所有参评者,其参加出版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0年,任现职应在2年以上(含2年)。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出版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1)最近5年内,该出版单位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者;

(2)最近5年内,该出版单位因出版物严重违规被查处者。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的编辑、出版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1)参与买卖书号、版号、刊号活动者;

(2)编发的出版物,因严重违规被查处者;

(3)参与其他非法出版活动者。

5.印刷、复制、发行人员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或收受回扣者,不得参加评选。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处罚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1.时间及名额:

第三届评选的时段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并参考以往的成绩和表现。

根据各地、各部门出版事业发展和从业人员状况分配参评名额。

采取差额评选办法,参评名额为122名,正式当选名额为100名。对个别需要突破评选条件的参评者,需经“百佳”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方可列入初评名单。

2.组织领导:

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中国版协聘请出版管理部门、中国编辑学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版协电子出版研究委员会、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和出版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设顾问、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各省参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出版工作者协会承担,共同组成评委会主持此项工作(尚未成立出版协会的,由党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评选表彰办法及候选人推荐表由各省版协或有关专业协会负责转发给本省各参评单位。

3.推选办法: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考虑推选出“百佳出版工作者”候选人,本届评选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具体推选办法如下:

(1)总参评名额为122名,按图书出版社(含出版科研单位)、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期刊社、图书发行单位(含出版外贸单位)、书刊印刷单位(含印刷物资单位)、电子出版单位、解放军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系统分解指标;

(2)音像、期刊、发行、印刷、电子出版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协组织本地区上述单位参评,并征求当地有关专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参评名单。由于这些专业系统全国分配名额较少,不能每省(区、市)平均分配,各地在推选时请从严掌握。所有参评者事迹材料由各省(区、市)版协汇总报中国版协,再由中国版协转相关专业协会按分配名额初评,同时征求被推选者单位的意见,然后参加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委会评选。

(3)解放军出版单位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组织参评,名额为4人;

(4)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由署人教司组织参评,名额为6人;

(5)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版社由中国版协组织参评,名额为19人;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佳”评委会按所分配名额,负责本辖区出版社参评,名额为45人;

(7)全国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由中国音像协会负责参评,名额为5人;

(8)全国期刊社由中国期刊协会负责参评,名额为20人;

(9)全国图书发行单位(含出版外贸单位)由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负责参评,名额为15人;

(10)全国书刊印刷单位(含印刷物资单位)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负责参评,名额为6人;

(11)全国电子出版单位由中国版协电子出版研究委员会负责参评,名额为2人。

4.推选程序:

(1)各参评单位按照评选标准,根据分配给本系统的名额进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版社申报材料,须经各自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报中国版协;

(3)解放军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报中国版协;

(4)音像、期刊、发行、印刷、电子出版系统候选人推选程序同推选办法第2条;

(5)各地方出版社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佳”评委会推选,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后,报中国版协;(6)各单位、各部门填写参评人员推荐表及业绩介绍(每人2000-3000字),一式35份,于2000年6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凭)寄到中国版协,由评委会统一评定。

四、奖励

对荣获“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授予奖牌和证书,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新闻出版署系统内被授予“百佳”称号者,优先列为新闻出版署和人事部共同举办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入选人选。其他系统可参照办理。对获得“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建议由所在工作单位视条件发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获奖者属于单位正职领导的,宜由其上级单位批准予以奖励;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获奖者,可由本单位给予奖励。新闻出版署新出人[1999]1242号文件,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其中包括对获得“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者退休费的奖励办法,请参照执行。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2000年4月12日

文件引入
第四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四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第四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社,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国家和省级以上直属新闻出版系统管辖的书刊印刷厂、印刷物资供应单位、国有图书发行单位以及出版外贸、出版科研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的在职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参加“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评选。

严格掌握担任领导职务的出版工作者参评比例,正处级以上单位正职干部参评总数不超过40。

已经获得第1-3届“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的先进人物,在近两年工作中又有突出成绩,并符合本届“百佳”评选标准的,可继续申报。

已经获得新闻出版总署和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已获得“中国韬奋出版奖”的,以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入选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出版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显著工作成绩者。

2.敬业、爱业,业务熟练,在本岗位工作中有较高造诣和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在人才培养、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其领导和管理下的出版单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多出好的出版物,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有较高的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审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近5年内有2种以上出版物在省级综合性出版评奖或全国专业出版评奖中获奖,或有1种以上出版物在全国综合性出版评奖中获奖。

(3)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在出版物发行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较高的印制工艺技术水平。在采用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提高出版物印制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5)出版单位正职负责人参评者,其所在单位应是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优秀或良好出版单位。

以上所有参评者,其参加出版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0年,任现职应在2年以上(含2年)。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出版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1)最近5年内,该出版单位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者;

(2)最近5年内,该出版单位因出版物严重违规被查处者。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的编辑、出版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1)参与买卖书号、版号、刊号活动者;

(2)编发的出版物,因严重违规被查处者;

(3)参与其他非法出版活动者。

5.印刷、复制、发行人员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或收受回扣者,不得参加评选。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处罚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1.时间及名额:

第四届评选的时段为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并参考以往的成绩和表现。

根据各地、各部门出版事业发展和从业人员状况分配参评名额。

采取差额评选办法,参评名额为122名,正式当选名额为100名。

对个别需要突破评选条件的参评者,需经“百佳”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方可列入初评名单。

2.组织领导:

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领导下,中国版协聘请出版管理部门、中国编辑学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版协电子出版研究委员会、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和出版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设顾问、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各省参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出版工作者协会承担,共同组成评委会主持此项工作(尚未成立出版协会的,请党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评选表彰办法及候选人推荐表由各省版协或有关专业协会负责转发给本省各参评单位。

3.推选办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考虑推选出“百佳出版工作者”候选人,本届评选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具体推选办法如下:

参评名额为122名,其中:

(1)分配给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版社19人(各社可自行提名,由版协组织初评并按19人评定);

(2)分配给解放军系统出版单位4人(请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按此名额提出参评名单);

(3)分配给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单位名额为6人,包括中国出版集团及其他署直出版社和发行、印刷、物资、出版科研单位在内。

(4)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图书出版社参评名额45人。

(5)音像、期刊、发行、印刷、电子出版单位48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协组织本地区上述单位参评,并征求当地有关专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参评名单。由于这些专业系统全国名额较少,每省不足一名,各地在推选时请从严掌握,其名额不占各省图书出版社参评名额指标。待各地提出参评名额后,再由中国版协综合平衡,由相关专业协会进行初评。

4.推选程序:

(1)各参评单位按照评选标准,根据分配给本系统的名额进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

(2)分配给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单位的名额(含中国出版集团),由各单位直报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经初评后转中国版协;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版社申报材料,须经各自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报中国版协;

(4)解放军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报中国版协;

(5)各省市区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佳”评委会推选,请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后,由省版协统一报中国版协;

(6)音像、期刊、发行、印刷、电子出版系统如各地所报参评名额未达到分配名额,将由中国版协商请各有关专业协会由上而下再次提名推荐,参评材料由专业协会送中国版协后统一转参评人所在省市区版协,请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然后由省版协报中国版协;

(7)各单位、各部门填写参评人员推荐表及业绩介绍(每人2000-3000字),一式35份,于2002年7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凭)寄到中国版协,由评委会统一评定。

四、奖励

对荣获“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授予奖牌和证书,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新闻出版总署系统内被授予“百佳”称号者,优先列为新闻出版总署和人事部共同举办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入选人选。其他系统可参照办理。

对获得“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建议由所在工作单位视条件发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获奖者属于单位正职领导的,宜由其上级单位批准予以奖励;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获奖者,可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新闻出版署新出人[1999]1242号文件,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其中包括对获得“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者退休费的奖励办法,请参照执行。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2002年4月19日

出版业
出版 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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